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
第一条 为鼓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(以下简称经开区)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(以下简称上市),促进产业创新产业和金融资本市场结合,引导园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制度创新和资源优化配置,扶持企业做强做大,结合经开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的鼓励和促进,实行政府主导、自愿申报、集体决策和对社会公布的原则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辖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。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,是指已聘请上市财务顾问或证券中介机构,并向南宁市金融办报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表》,取得南宁市金融办核发的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。
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,是指经开区内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。
第五条 资金激励扶持
(一)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,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改制工作经费。
(二)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,给予10-30万元工作经费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下(含5000万元)的,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;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(含1亿元)的,给予20万元的工作经费;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。
(三)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或已上市公司再融资(包括配股、增发和发行可转债、公司债券等)申请材料获国家证监会批准后,且募集资金80%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,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。
(四)经开区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,且募集资金并核实有80%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,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(含1亿元),给予100万元奖励;融资额1亿元以下、5000万元以上的(含5000万元),给予50万元奖励。
经开区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,且募集资金并核实有80%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,融资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(含2000万美元),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;融资额2000万美元以下、500万美元以上的(含500万美元),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。
(五)企业在异地实现“买壳”、“借壳”上市,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经开区内,且募集资金80%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的,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。
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、房屋产权证不全但无产权纠纷的,国土、规划、建设、房产等部门经依法依规核实认定处理后,应予以协助补办相关权证。
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,涉及土地、房产、车船、专利技术、自有品牌等权证过户登记的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,经开区有权免收的一律免收。
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,在申报各类政府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。
第九条 对上市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的计划投资项目,优先准予项目立项和审批,优先安排用地指标。
第十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,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,每家企业每项奖励只能享受一次。
第十一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,已经享受自治区和南宁市同类优惠政策的,不影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。
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扶持资金的,填报“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”并提交有关材料,向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申请。
接到企业申请后,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,财政局、招商局、规划国土建设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工商分局、环保分局等部门签署意见,汇总后报管委会审批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“元”,如无特别说明,指人民币元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